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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 90.03.28. 臺九十訴字第016571號訴願決定書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 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第五條(相關市場之定義)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 第八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 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 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 定其為獨占事業。

  •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第四十二條(罰則)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

  • 第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應 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前項變更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 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締結契約之無 行為能力參加人,得繼續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至退出該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為止。

  •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一條之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應作成陳述紀錄,由陳述者簽名。其不能 簽名者,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其拒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載明其事實。

  • 第七十九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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