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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16. (九十)公參字第8904707-00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 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

  • 第二十三條之一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 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 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 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 第二十三條之二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 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 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 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 第二十三條之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 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 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 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 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第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 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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