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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 90.04.23. 臺九十訴字第022063號訴願決定書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 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第二條(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一條之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應作成陳述紀錄,由陳述者簽名。其不能 簽名者,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其拒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載明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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