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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 90.06.11. 臺九十訴字第030373號訴願決定書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 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第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 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 第二十二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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