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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04. (九十)公參字第9011512-00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 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

  • 第二十三條之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 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 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 機關報備: 一、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公司及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參加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 五、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 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六、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七、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八、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買回商品或勞務之價值訂有減損標 準者,其依據及內容。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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