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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29. (九十)公處字第172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五條(著作之種類)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第七條(編輯著作之保護)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緝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第二十四條(競爭手段之限制)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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