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14. (九十)公處字第181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煤氣事業,指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經營以導管供應左列氣體燃 料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公用事業: 一、天然氣。 二、液化氣體燃料。 三、以煤炭、焦煤、石油或其他物質製造或合成之可燃氣體。

  • 第十三條之一
    煤氣安全技術員分甲、乙兩種,甲種安全技術員負責維護煤氣高、中、低壓管線工程、設 備及作業上之安全事宜。乙種安全技術員負責煤氣低壓管線工程、設備及作業上之安全事 宜。 甲、乙種安全技術員之資格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甲種安全技術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程、工業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 從事煤氣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具有三年以上經驗並有證明 文件者。 (二)高等考試機械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程、工業工程或其他相關類科及 格,從事煤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具有三年以上經驗 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任乙種安全技術員五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乙種安全技術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工機械、化工、土木、電機、配管或其他相關科、組畢業,從事煤氣或其他高壓 氣體管線之維護、監督工程具有二年以上經驗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普通考試機械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科或其他相關科、組及格,從事 煤氣或其他高壓氣體管線之維護、監督工程具有二年以上經驗並有證明文件者。 煤氣事業應設置甲、乙種專任安全技術員各一人,其供氣戶數每超過一萬戶或日供氣數量 每超過三萬立方公尺時,應增設專任安全技術員一人。 前項安全技術員之遴用或更換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安全 技術員不能盡其職務或違反有關安全法令時,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通知該煤氣事業更換 之。

  • 第十三條之四
    煤氣事業對下列場所之新申請用戶,應確認其已裝置緊急遮斷設備或自動遮斷設備後,始 得供氣: 一、十樓以上之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三、年購氣量達一百二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且員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之工業用戶。 四、同一工作地點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國防軍事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供公眾使用場所。 前項設備應由用戶委託煤氣事業或相關業者維護保養;如無法維持正常運轉,煤氣事業得 停止供氣。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同業公會。 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 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