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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04. (九十)公參字第8914104-00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 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

  • 第四十二條(罰則)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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