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07. (九十)公貳字第8914812-00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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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 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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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