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17. (九十)公處字第207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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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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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競爭手段之限制)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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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