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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26. (九十)公處字第212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第四十二條(罰則)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

  • 第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應 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前項變更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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