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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1.08.02.公法字第0910007481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聯合行為之意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 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 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 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 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 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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