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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臺南縣政府 94.05.26. 府工管字第094009595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競爭手段之限制)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 第二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 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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