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11.18. 公壹字第098001051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競爭手段之限制)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八條
    公司治理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 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 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之酬金。 十一、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 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八、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二十、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第十六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其餘各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