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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084.05.16. (84)公法字第03446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條(違法結合之行政罰)
    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為結合者,除依第十三條規定處分外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 第四十一條(限期停止或改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逾期仍不停止 或改正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至停止或改正為止。

  • 第四十二條(違法多層次傳銷之行政罰)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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