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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4.06. (88)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 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 營運等事項。 二、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 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 第二十四條(統包)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 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九條(委託廠商專案管理)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 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 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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