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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6.14. (88)工程企字第8808395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 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 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 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 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 查,逕行辦理決標。

  • 第七十一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所應附送之績效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指該機關對於各項 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及其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或在預算內所列已具衡 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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