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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6.15. (88)工程企字第8807645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五條
    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 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 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 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 第八十四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其決標內容涉及商 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二、有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機密採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者,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 廠商之書面通知。僅部分內容涉及商業機密者,其餘部分仍應公告及通知。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僅刊登一部分者,機關 仍應將完整之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或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定期彙 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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