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7.27. (88)工程企字第881027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