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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9.07. (88)工程企字第881387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特制定本法。

  • 第十七條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附設職業訓練單位之職業訓練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 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國軍單位之聘僱人 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 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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