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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10.02. (88)工程企字第881416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管線溝渠之附掛埋設與養護)
    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後,始得施工。 於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具備工程設計圖說,徵得該工程建設機構 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 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依前二項規定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因大眾捷運系統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遷時,該設 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依原設施標準,按新設經費減去拆除材料折 舊價值後,應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與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各負擔二分 之一。 前三項管、線、溝渠處理分類、經費負擔、結算給付、申請手續、施工期程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四條之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
    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 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及第四項所定辦法辦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大眾捷運系統,其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劃、管理養護及費 用分擔原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共用車道路線維護應劃歸大眾捷運系統。

  • 第九十九條(投資政府規劃建設之廠商甄選程序適用本法)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 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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