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10.26. (88)工程企字第881715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設置管線、溝渠之施工)
    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渠者,應備具工程設計 圖說徵得鐵路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其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 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已設置之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除或遷移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 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半負擔。

  • 第九十九條(投資政府規劃建設之廠商甄選程序適用本法)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 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