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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04.20. (89)工程企字第8901055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

  • 第四十三條(採購得採行之措施)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 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 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 予國內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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