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05.08. (91)工程企字第91017695號
中央法規
- 招標期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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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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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採購之定義)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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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標期之訂定)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 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