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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09.18. (九一)工程企字第0910040273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九條之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
    各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總幹事遴選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及考核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人事管理辦法: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離職、考核獎懲 、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財務處理辦法:會計處理、預決算編審、財產管理、財務檢核、會計人員權責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 三、總幹事遴選辦法: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審查、遴選程序、評審項目與計分標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 四、選舉罷免辦法: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 成立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五、考核辦法:考核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第五十一條
    營繕或購置、處分財產均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招標時由監事會監察之,其結果應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前項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其價值在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用比價或議價為之: 一、營繕或購置財產所需之特殊設備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地區僅有一家。 二、營繕或購置、處分財產經登報招標二次僅有一家參加。 三、購置財產無完全相同之程式可資比較。 四、經理事會通過且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特殊原因。 經濟事業及金融事業之其他特殊固定資產之購置,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提經會員(代表) 大會議決行之。

  • 第七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 免延長等標期。

  • 第四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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