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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09.08. 工程企字第0930034761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指國家遭遇明 顯武力威脅、封鎖或敵國已有具體攻擊行動,國防部依戰備規定發布應急戰備或依實際需 要動員後備部隊者。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密或極機密,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軍事機密與國 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列為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指在經常戰 備期間,因武器、彈藥或作戰物資臨時偶發事件,致經常戰備有所缺失,不立即採購有影 響應急戰備任務之虞者。

  •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一百零四條(軍事機關採購不適用本法之情形)
    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 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三、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 十六條之規定。 四、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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