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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09.08. 工程企字第094003159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申請許可之要件及申請書應載事項)
    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土木包工業於前項申請書免記載第四款事項。

  • 第十五條(登記應附文件、申請書應載事項及免載事項)
    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 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件。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及簽名、蓋章。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與其簽名及印鑑。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土木包工業免檢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並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營造業於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前,其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辦 理變更許可後,始得申請。

  • 第十三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 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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