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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03.21. 工程企字第0950009943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直轄市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直轄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直轄市戶籍行政。 (四)直轄市土地行政。 (五)直轄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直轄市稅捐。 (三)直轄市公共債務。 (四)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社會福利。 (二)直轄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直轄市人民團體之輔導。 (四)直轄市宗教輔導。 (五)直轄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直轄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直轄市藝文活動。 (三)直轄市體育活動。 (四)直轄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直轄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直轄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勞資關係。 (二)直轄市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直轄市建築管理。 (三)直轄市住宅業務。 (四)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直轄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直轄市自然保育。 (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四)直轄市消費者保護。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河川整治及管理。 (二)直轄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三)直轄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四)直轄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衛生管理。 (二)直轄市環境保護。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二)直轄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三)直轄市觀光事業。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 (二)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直轄市民防之實施。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合作事業。 (二)直轄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 第二十條(鄉(鎮、市)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鄉(鎮、市)稅捐。 (三)鄉(鎮、市)公共債務。 (四)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福利。 (二)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四)鄉(鎮、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鄉(鎮、市)藝文活動。 (三)鄉(鎮、市)體育活動。 (四)鄉(鎮、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五)鄉(鎮、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二)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四)鄉(鎮、市)觀光事業。 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二)鄉(鎮、市)民防之實施。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二)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 第四十條(代辦採購)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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