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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04.17. 工程企字第09500136910號函(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 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 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 技術性服務之公司。

  • 第四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得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 測量、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 、工業工程、工業安全、水土保持、應用地質、交通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工 程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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