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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07.03. 工程企字第095002454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四條至第七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 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 一、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與報告之研究、評審及補充。 二、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三、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四、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五、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六、特殊設備之設計、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七、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 八、協辦有關器材、設備及零件之採購。 九、關於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 十、設施安全之評估。 十一、協辦設備之操作及營運管理。 十二、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擬。 十三、價值工程分析。 十四、協助處理民眾抗爭、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 十五、其他與技術服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事項。

  • 第二十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其最低保險金額由 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前項專業責任保險,要保人未經委託者同意,不得退保;保險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時, 要保人及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委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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