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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3.21. 工程企字第0960009835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經濟部水利署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事項。 二、河川治理、排水治理與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三、河川、排水與海岸防護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事項。 四、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擬訂及管理事項。 五、河川、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 第十六條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 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 場實地查核。 技師執行簽證,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 彙訂為工作底稿。

  • 第五條
    下列各類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 一、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 二、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 三、機場工程。 四、港灣工程。 五、水庫及蓄水工程。 六、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 七、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 八、自來水工程。 九、共同管道工程。 十、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 十一、焚化廠工程。 十二、垃圾掩埋場工程。 十三、新市鎮開發工程。 十四、工業區開發工程。 十五、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 十六、交通運輸纜車工程:包括利用纜索懸吊並推進封閉式車廂,往返行駛於固定路徑, 用以運送特定地點及其鄰近地區乘客之運輸設施。但不包括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 查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纜車。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前項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簽證之範圍、項目及主管各類公共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 附表。 第一項公共工程除前項所定之簽證範圍及項目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 得視該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另擇定適當範圍、項目實施簽證。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擇定實施者,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由主辦工程機關自行擇定實施者,應載明於 招標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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