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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2.05. 工程企字第0960052597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一、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 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第二十四條(統包)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 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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