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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3.02. 工程促字第098000511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七條(優待用水)
    自來水事業對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費。對其他有關市政之公共用水,應予以優待;其優待 辦法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

  • 第二條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就其搭乘國內固定路(航)線、固 定班(航)次之國內路(航)段之票價,應予以半價優待並得優先乘坐。 前項所指大眾運輸業者係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大眾運輸事業。

  • 第七條
    為因應三日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及應民航局或所屬航空站要求臨時加開班機疏運旅客之特殊需 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得訂定客運票價之使用限制,於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第二十五條(票券半價及免費之優待)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 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 第十二條(投資契約之性質、訂定原則及履行方法)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 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

  • 第五十條(減價優惠)
    依本法營運之公共建設,政府非依法律不得要求提供減價之優惠;其依法優惠部分,除投資 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由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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