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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5.14. 工程企字第0980020345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 免延長等標期。

  • 第四十一條(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 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 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 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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