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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6.10. 工程企字第098002539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統包工作之範圍。 二、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三、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 準則及時程。 四、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五、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 六、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 內容等。

  • 第二十四條(統包)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 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六條(最有利標)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 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 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 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 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 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十三條(採購契約範本之訂定及損害責任)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 慣例定之。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 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 三、公開閱覽之文件,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圖說樣稿(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備規範、施工說明書 等)。 (二)契約樣稿。 (三)標單樣稿 (四)切結書樣稿。 (五)投標須知樣稿。 (六)數量表及規格樣稿。 (七)其他依工程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樣稿。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得與前項文件一併公開。 前項所稱預算金額、指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 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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