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9.04. 工程企字第0980039577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之一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 際需要者,等標期得予縮短。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其併第九條規定情形縮短者,亦同 。

  • 第六條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採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 第七條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 惠招待。 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四、妨礙採購效率。 五、浪費國家資源。 六、未公正辦理採購。 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八、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九、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十、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十一、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十二、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十三、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十四、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十五、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十六、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 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十八、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十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第七十條(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 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 及進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 規定。

  • 第七十二條(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 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 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 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 第一百十二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主管機關應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 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辦理 之採購。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 (四)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五)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 (六)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 額。 (七)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 閱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