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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9.29. 工程企字第0980040618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取得業務機會之協助)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採購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 第二十五條(共同投標)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 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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