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11.03. 工程企字第09800445740號
中央法規
- 招標期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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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 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 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 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