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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12.13. 工程企字第100004212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自治法規)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 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 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 第三十條(地方行政規則之效力)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 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 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 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第九十九條(投資政府規劃建設之廠商甄選程序適用本法)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 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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