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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03.17. 工程企字第1040008322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
    行政法人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十七條(外國廠商參與採購)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 品服務參與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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