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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財政部 106.01.03. 臺財促字第10500737930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各項工程計畫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 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 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 第四十八條(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依本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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