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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6.06.30. 工程技字第1060017642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 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 第十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 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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