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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06.08. 工程企字第107001760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採購資訊中心之設置及工程價格資料庫之建立)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 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 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 第四十六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 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 第五十三條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 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 位逕行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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