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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09.20. 工程企字第107002825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之訂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 ,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 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 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 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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