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11.20. 工程企字第1070040920號
中央法規
-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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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採購之定義)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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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投資政府規劃建設之廠商甄選程序適用本法)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 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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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一條(租賃之定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