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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2.22. 工程企字第108000126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三條(採購契約範本之訂定及損害責任)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 慣例定之。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 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 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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