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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4.23. 工程企字第108010032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採購請託或關說之處理)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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