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5.10. 工程技字第10802004441號函
中央法規
- 技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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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 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 場實地查核。 技師執行簽證,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 彙訂為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