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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6.24. 工程企字第1080100550號函
中央法規

  • 六、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工程會得每年通知專家學者檢核及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專家學者個人資料(包括學歷、經歷、電話、傳真、住址、電子郵件、專長等)有 異動或更正必要者,除學歷、經歷與專長應由原推薦機關(構)上網即時更正或補 充外,餘得由專家學者本人自行上網更正或補充。 (三)前款更正或補充資料如有異常,工程會得提報審議小組審議或逕予退回。


  • 七、本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會得逕予自資料庫除名。原推薦機關( 構)亦得檢具具體事證,提送工程會予以除名: (一)本人書面要求自資料庫除名。 (二)原推薦機關(構)撤回推薦。 (三)於工程會進行資料查詢時,未能於限期內提供資料。 (四)違背法令,經檢察官起訴、在緩起訴期間或判決有罪確定。 (五)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經機關檢具具體事證 提送工程會。 (六)受破產之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情形,經機關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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