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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06.30. 工程企字第109001094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二條(驗收紀錄及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 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 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 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 第七十三條(簽認結算驗收證明書)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 第九十三條之一(電子化採購)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 第九十六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製作驗收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 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三、廠商名稱。 四、履約期限。 五、完成履約日期。 六、驗收日期。 七、驗收結果。 八、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其情形。 九、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 ,亦同。

  • 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 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 關視需要填具之。 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 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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